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怎么認定的是根據我國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對受賄罪做了規定。
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證據不足主要下列證據構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應包含身份證、戶籍證明、個人檔案登記表中的履歷表、任命書、職權證明、供職證明、崗位職責、權限、義務的證明材料、單位性質的證明材料等;
②證明行、受賄情況的筆記本、紙條記錄、來往信件、電報、電話記錄;
③證明賄賂錢款來源、去向的行、受賄人銀行取、存款單或存折;
④搜查中獲取的贓物的購買發票、拍攝的贓款、贓物的照片;
⑤證明行賄人獲得利益的合同書、資格證書、許可證等文件與證書等等。
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受賄罪已經擺脫了之前比較單一的受賄方式,它逐漸表現出復雜化、隱蔽化等新的特點,犯罪方式也日益多樣化、復雜化,受賄罪共同犯罪問題就是其中之一。受賄罪共同犯罪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很難被察覺,導致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為新型化的受賄多方參與,多方配合,使得犯罪事實很難被發現,或者即使被發現后,也可能是由于非工作人員受賄罪證據不足不能完全將真正觸犯法律的人繩之以法;或許即使存在證據,由于我國的法律存在漏洞和空白,使得對被告人的指控沒有法律條文做支撐,也很難對其定罪量刑。更有甚者,有些受賄罪共同犯罪的客觀行為是和介紹賄賂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出現重疊的,這就導致了對行為人出現不同的處罰依據。因此,從諸多司法實踐的處理困境可以看出,研究受賄罪共同犯罪不僅對相關問題的理論研究有裨益,而且也適應了司法實踐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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