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索賄即主動受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利用對方的困境索取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薄耙虮焕账鹘o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狈烧J定行賄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違反政策、規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備升學條件而升了學(不含具備上學條件正常上學的行為)。學生家長為了獲得自己孩子上學的正當權益,被迫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是不得已而為之,并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實際上具有被害人性質。這些被索取的財產,應是被索賄人的正當合法財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因此,筆者認為索賄案中索取學生家長的賄款應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第一百九十九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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