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與上繳國庫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應一律上繳國庫,除非法律規定返還給被害人。財政部規定只有受賄、行賄的財物才上繳國庫。在索賄案中,關鍵在于被索取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罪。被勒索但未獲得不正當利益的財物不屬于行賄罪。
法律分析
應該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于人民法院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一律沒收,上繳國庫。但沒有贓款贓物應當予以返還的具體規定。
財政部的規定明確了上繳國庫的贓款贓物范圍,只有屬于受賄、行賄的財物才一律上繳國庫。索賄案中的財物應不應當一律上繳國庫,關鍵在于如何認識索賄案中被索取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拓展延伸
索賄財物的歸還程序及法律要求
索賄財物的歸還程序及法律要求通常涉及以下步驟:首先,被索賄財物的所有人應向相關執法機關報案,并提供相關證據。其次,執法機關將展開調查,確認索賄行為的事實和涉及的財物。在確認后,執法機關將對財物進行封存和保管。然后,根據法律程序,執法機關會將財物退還給合法所有人。在歸還過程中,可能需要進行財物鑒定、公告等程序,以確保歸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此外,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要求,可能還需要履行其他程序和要求。因此,在處理索賄財物的歸還事宜時,應咨詢專業律師以確保依法操作。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于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返還被害人外,應一律沒收上繳國庫。然而,財政部規定了上繳國庫的贓款贓物范圍,只有屬于受賄、行賄的財物才應一律上繳。在索賄案中,關鍵在于對被索取人行為的認定。根據刑法規定,未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勒索行為不構成行賄罪。索賄財物的歸還程序需報案、調查、封存保管等步驟,并遵循法律程序確保合法性和公正性。在處理索賄財物歸還事宜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確保依法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和2007年10月25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號)同時廢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技術制作電子筆錄等材料,可以使用電子印章制作法律文書。對案件當事人進行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的過程,公安機關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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