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的時候要彩禮違法嗎
(一)結婚的時候要彩禮不違法,彩禮作為一種習俗,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從法律的角度而言,自愿給付彩禮的行為是以將來有一天對方能與自己結婚為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為。根據自愿原則,這種彩禮是合法合理的贈與,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但是,如果假借婚姻的名義騙取高價彩禮的,違反了婚姻雙方誠實信用的原則,不但要退還收取的彩禮,還有可能因為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如詐騙罪。
(二)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中規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這條規定只是作為指導、倡議用。通俗來說,它表達的意思是不能通過以婚姻這種形式來達到賺錢的目的,但這并不等于不能收彩禮。
《民法典》的這條規定,相較之前的改變在于,如果解除婚姻時,男方能夠舉證證明該彩禮是女方強迫支付的,則可以要求返還。那么至于具體應當返還多少就要分情況來說了。在雙方沒有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支持全額返還彩禮,對于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已經實際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二、女方收彩禮后就算結婚了嗎
收彩禮不算結婚,領完結婚證才算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彩禮錢是結婚當天才還給女兒嗎
彩禮錢是否結婚當天還給女兒在法律上并未規定,應當由雙方協商進行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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