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分公司簽訂經濟合同。
分公司是能簽經濟合同的,但簽合同的分公司必須要存在有營業執照,而且還要有總公司的法人的簽字,這份合同才能起到法律的效益;如果這份合同出現了什么問題,那么總公司才能承擔相應的責任。
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的時間為一個月。
一、分公司是否能代表總公司起訴
分公司不能代表總公司起訴。因為分公司僅僅只是總公司設立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也就沒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在民事訴訟中就會出現訴訟主體不適格的問題,因此分公司是不能代表總公司起訴的。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公司可以破產嗎
分公司不可以申請破產。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并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它沒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并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總公司的財產混同。在法律責任上,分公司是公司以公司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分公司的法律責任。公司對其分公司有控制權,而且在財產責任上是一致的。而且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即使其經營狀況出現問題,也由公司的財產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分公司也已出現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狀況,應起訴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分公司屬于不具有法人的資格,沒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不具有破產主體資格的,所以分公司不能申請破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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