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受訴法院,賠償金額可能不同
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系。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技巧是什么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技巧:
1、根據不同法院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時所依據的賠償標準高低來選擇不同的法院管轄;
2、訴訟時機的選擇技巧;
3、多列被告,追究侵害主體時要盡可能地做到全面,寧可告錯,不可漏告。
二、交通事故的管轄權歸誰
損害賠償案件屬于侵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可以由兩個法院管轄,一個是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另一個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時,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對于訴請賠償數額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受訴法院是當事人對事故發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選擇權后確定的案件受理法院。受訴法院地如為經濟發達地區相應的數額標準較高,如為貧困地區數額標準較低,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獲賠金額的多少。
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雖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當事人選擇管轄權對賠償金額沒有區別,但行使法院管轄的選擇有利于當事人方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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