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糾紛訴訟當事人應攜身份證件、購房合同、房屋產權證、起訴狀等材料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法院通知雙方受理案件后當事人應備好證據資料,由法院送達開庭公告并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日當事人帶齊資料到庭即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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