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雙倍經濟補償金規定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具體的支付標準如下:
1、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單位需要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2、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一、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標準如下: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即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時,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常見的情形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企業倒閉10年以上員工應該怎么補償
企業倒閉10年以上,公司應該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員工的經濟補償金額由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決定。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應當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員工與公司勞動合同的自動解除可以從公司那獲得相應年份的經濟補償金。而具體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法律也有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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