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所采用的標準是按照思想、表達二分原則來進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通過
(1999)知監字第18號函確定了以下的認定標準:
1,對不同軟件進行比較應該將源代碼和目標代碼進行實際比較,而不能僅比較程序的運行參數(變量)、界面和數據庫結構。因為運行參數屬于軟件編制過程中的構思而非表達,界面是程序運行的結果,非程序本身,數據庫結構不屬于計算機軟件。
2,不同環境下自動生成的程序代碼不具有可比性。所謂“思想、表達二分”,即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八枷?、表達二分”是著作權法的基本準則,同樣適用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蓖ㄟ^思想、表達的劃分,排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是認定侵權行為的主要階段。相關法規: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中規定了十種軟件侵權行為,涉及到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兩方面。這十種形式為:
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2,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6,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7,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8,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9,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10,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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