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享有的專有權利。這項權利既包括人身權,也包括財產權。著作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是民事權利的 一部分,著作權問題產生的糾紛,主要是通過民事法律調整,但對其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著作權保護期起止時間的計算,如下: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的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一般從作品首次發表時開始計算,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沒有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給予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沒有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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