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司法解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有關問題 問:我在工作中遇到這樣一個案件:有一個7歲的小男孩的家離學校比較遠,父母就與學校周圍的一家小飯店商量讓孩子中午在這家飯店吃飯,然后在晚上放學后在飯店內等父母來接,當時老板說可以讓孩子在飯店內避避風,遮遮雨等父母來接,同時也沒有收取男孩父母餐費以外的其他費用.而在一天男孩在放學后,在飯店內等父母來接時因口渴要喝水,老板就到廚房倒水而男孩也跟他一起到廚房,老板誤將裝有火堿水的水杯遞給孩子喝,導致男孩食道嚴重燒傷.后男孩的父母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偵察此案不屬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可對雙方就賠償問題做民事調解,因男孩的傷勢嚴重公安機關出具委托書要求男孩做傷殘鑒定,但因孩子的傷情嚴重當地鑒定部門不具備鑒定條件無法做出鑒定,因此公安機關又重新出具委托書要求孩子到省級鑒定部門做鑒定.在此過程中因飯店老板明確表示火堿水是男孩自己誤喝的,飯店沒有責任他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孩子的父母無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訴.在立案后男孩的父母出具對于孩子病情的考慮,又拿著公安機關的委托書給男孩做傷殘鑒定,經鑒定傷殘等級為九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方對這一鑒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新鑒定,經人民法院委托另一省級鑒定機構做出鑒定鑒定結果仍為九級.我想請問以下的問題: 1.男孩父母與飯店之間是否形成委托監護關系飯店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2.飯店方是否應賠償男孩第一次鑒定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相關的依據是什么 謝謝!manzhouhu 答:1、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而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在本案中,孩子的父母并未與飯店老板就照顧管理孩子達成協議,飯店也沒有收取餐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因此我個人認為不存在委托監護關系。飯店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其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孩子的父母必須證明水是飯店老板給孩子喝的,飯店老板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2、從您的敘述來看,第一次鑒定是公安機關委托鑒定的,這一鑒定是為確定雙方責任進行的,并非一方委托或只為一方利益,因此我認為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鑒定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23.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萬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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