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年森林采伐限額是國家根據合理經營、永續利用的原則,對森林、林木進行科學測算后,審査批準的年采伐量。其目的在于控制采伐,限額消耗,保護森林資源。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全民所有制的森林和林木以國營林業局、林場、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制的森林和林木及農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縣為單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額指標,逐級上報。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過熟林蓄積量超過用材林的總蓄積量三分之二的個別省和自治區以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必須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額。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每5年調整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五十四條 國家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消耗量低于生長量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采伐限額,經征求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重點林區的年采伐限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五十五條 采伐森林、林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實驗、防治林業有害生物、建設護林防火設施、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遭受自然災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二)商品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采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面積,伐育同步規劃實施。(三)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采伐的和實驗區的竹林除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按照森林分類經營管理、保護優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則,制定相應的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待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