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三大改造”完成至今,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一直處于被嚴格控制的狀態,這主要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村集體居住保障功能息息相關。為確保農村集體的居住保障功能完好,國家從法律和土地政策兩個角度都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依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之規定并參考部分?。ㄖ陛犑校┏雠_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總結得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具備一定主體資格,即成為某集體經濟組織中的一員;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3、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農村村民,可以向村集體申請宅基地。
并且需要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才能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由此觀之,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得主要源于身份,無需向村集體支付相應的對價,第二個條件與第三個條件均為限制濫用宅基地資源而設。綜合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限制取得條件,就可以看出宅基地具有保障村民集體居住功能的結論。
將居民住房保障政策與農民住房保障政策相比,則更能支持上述結論。城鎮居民雖然可以享受經濟適用房、公積金等住房保障政策,但仍需交納土地出讓金來獲取住房(商品房)底下地皮的使用權。農民雖然享受不到城鎮居民住房保障政策,但其可以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疑降低了自己的居住成本。況且目前我國宅基地雖然歸農村集體所有,但法律上并沒有關于宅基地使用權期限、回收條件、回收主體及回收程序的具體規定。也就是說理論上宅基地歸農村集體所有,但實際中幾乎是村民一直無償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即使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滅失,村集體也鮮有回收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發生。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特點有:
1、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民。使用權僅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特定的成員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并取得宅基地。
3、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則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將宅基地轉賣。
4、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即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或只交納了極少的費用。
二、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的立法依據
《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也體現了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城鎮居民轉讓的意思。
綜上,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之間轉讓,不能轉讓給城鎮戶口的居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