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傷賠償費用,單位參加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分別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保險的,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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