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繳納社保的公司,需要賠償員工在職期間所承擔的社保費用,一些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在合同條例當中,或者其他合同中和員工協商社保改為每月補貼300元,一般來說,勞動合同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例是無效的,其它條例仍然管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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