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如單親或采取輔助生殖技術等出生的嬰兒(例如試攔枯管嬰兒),如父親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由母親寫出書面情況說明并簽字,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材料齊全,情況屬實的,可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灶握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隱衡慶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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