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金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在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賠償。前者是補助費用,后者是賠償費用,且支付標準是前者的兩倍。前者主要是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協商解除合同、無過失辭退、經濟性裁員、破產等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和補償金的區別有:兩者支付條件不同;兩者計算標準上區別大;兩者不能重復適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衍生問題:
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
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為基準,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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