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小孩子在幼兒園打架傷人,由施暴者監護人家長承擔侵權民事法律責任,幼兒園疏于管理有過錯者,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制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圍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沒收其刀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予以治安處罰;有妨害公共安全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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