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可以允許罪犯在執行死刑前申請會見其親屬或者近親屬;
2、人民法院交付罪犯執行死刑的,應當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對罪犯進行驗證,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等情況,確保被執行人是判決、裁定確定的死刑罪犯,防止誤殺,并詢問罪犯是否有遺言、信件,并做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侮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在法醫證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執行死刑的情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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