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等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為躲避妻子故意醉駕被拘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為躲避妻子故意醉駕被拘構成刑事犯罪,構成危險駕駛罪,一般處拘役,并處罰金。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
二、危險駕駛罪最輕如何判
危險駕駛罪最輕判1個月拘役。因為危險駕駛罪的判刑標準就是處拘役并處罰金,而拘役的時間最短是一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要注意,構成刑事犯罪的法院可以并處罰金,但絕不可能處罰款,一般的違法行為才需要交罰款。
一、證明行為人有危險駕駛行為的證據有:
1、對于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危險駕駛,需要有證據證明其在道路上追逐,比如車速、行車記錄含義等證據,能夠證明其情節惡劣;
2、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主要是行為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對于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檢測酒精含量一般由交警用儀器測出,如果行為人拒絕測量的,推定其醉酒駕駛;
3、對于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主要是證明車速、載客人數的證據,比如行車記錄儀,車內監控,乘客的證言,售票記錄等證據;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要是危險化學品的容量、數量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一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可以證明。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2、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3、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
4、量刑上不同。比著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后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綜上所述,行為人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一般是處拘役,同時還要并處罰金。對于犯危險駕駛罪的通常就是在1-6個月之間判處拘役,所以危險駕駛罪最輕是判處一個月拘役。行為人有危險駕駛行為有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危險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
三、喝多少紅酒會構成醉駕
以六十公斤重的個體為例,喝五百毫升紅酒,構成醉駕。醉駕如果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本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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