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樂園游玩造成兒童受傷的,如果是游樂園沒有盡安全保障責任的,由游樂園承擔責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果是家長沒有看管好孩子造成的,家長承擔責任。
案情
黃某周末帶兒子黃某甲前往某兒童樂園公司經營的收費游樂場玩耍,黃某在一旁陪同,黃某甲在蹦床游玩過程中意外摔倒受傷。事故發生后,黃某甲被送往醫院緊急救治,共花費醫藥費合計15000元。黃某向該兒童樂園公司提出索賠,但兒童樂園拒絕賠償,理由是其在游樂場入口處張貼了入園須知和安全警示,且有廣播循環播放安全小提示,已經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雙方因此而產生糾紛。
分歧
本案中,對于兒童樂園應否承擔黃某甲受傷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兒童樂園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理由是:兒童樂園作為社會公眾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對在自己游樂場所內游玩的未成年兒童負有管理與保護的責任,因其管理上的疏忽而導致黃某甲在游玩時受傷,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兒童樂園不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理由是:兒童樂園在游樂場入口處張貼了入園須知和安全警示,且有廣播循環播放安全小提示,能夠證明其已經盡到了基本安全保障義務,且其并沒有實施任何的侵權行為,故兒童樂園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本案中,兒童樂園作為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游樂場所,應當對其控制管理下的游樂設施及設備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承擔警示、告知以及采取合理防護、保護機制的安全保障義務。雖然兒童樂園有盡到在游樂場入口處張貼了入園須知、安全警示和廣播循環播放安全小提示等部分義務,但是其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已經履行了合理防護及保護機制等其他義務,比如安排巡視員來回巡察等,說明兒童樂園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黃某甲在游玩時受傷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過錯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兒童樂園應當對黃某甲的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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