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墜亡的女子是輕生跳樓還是意外墜樓還不得而知,但對女童家庭造成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怎樣對女童家庭賠償是大家非常關心的,有網友表示女子的家屬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2、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女子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時,女子家屬是沒有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對受害女童家庭的賠償,應該由女子承擔,而女子已經死亡,只能由其財產進行賠償。
3、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有肯定的答案,“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付償還責任”。也就是說跳樓者生前的侵權賠償債務應由其遺產繼承者用其遺產來清償。
一、小孩高空拋物砸到人怎么辦
對于高空拋物的責任人根據以下規則確定: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
對于實際使用人,主要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另外,這個主要是在建筑物發生脫落等情況時,受害人即可以通過這個方式確定加害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即誰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為,誰就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現在確定小孩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為,并且給地面上的人造成損害的,那么該小孩需要為此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不過該小孩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將由其監護人承擔。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以下的分類:
(1)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個年齡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要進行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對于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上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類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實際中經常遇見一些高空拋物事件,在不能斷定誰是責任人時,那么為維護受害人的權益,將會確定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作為責任人。
確定小孩高空拋物砸傷人后,其監護人將直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過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主張額外收益。另外,高空拋物致損的賠償中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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