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體育競賽中屬于自甘風險 。參加競賽者通常是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比賽中受傷時,不讓致害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社會公共習俗,是一種社會道德,應當認可體育競賽中的這種慣例。只要致害人沒有侵害受害人的惡意或違反比賽規則,就沒有過錯,就不構成侵權,就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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