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受傷了,學校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承擔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學校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需要承擔責任。孩子受傷如果是因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第三人進行賠償。
一、孩子在學校打人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幼兒園的小朋友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家長將其交到幼兒園上學,幼兒園有監護責任。其在幼兒園打架致傷,幼兒園在管理方面是失職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小朋友的家長作為監護人,對自己的孩子有教育管理的責任,因其教育不到位,致使其在幼兒園打架致傷,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種兩個孩子之間的斗毆,一般是不區分傷情嚴重程度,采取每個人同等責任的劃分方法,因為畢竟是在校的孩子,分清主次責任是很困難的。
二、孩子在幼兒園摔傷誰負責
孩子在幼兒園摔傷由誰負責應當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蚱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教育機構需要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三、學生打架受傷住院醫藥費由誰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
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同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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