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歲小孩打死人的,若是涉嫌故意殺人罪且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一般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核準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以上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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