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
1、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如果有委托代理人,還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2、標的,目標是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是房屋的位置、買賣房屋的面積應分別注明實際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公共建筑面積、房屋是現房還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設施和維修標準;
3、約定房價和付款時間;
4、交房期限,賣方應在一定日期前將房屋交付給買方;
5、權利擔保,賣方保證房屋在交付房屋時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并保證在交付由賣方設定的抵押權在交付時已經清除,如果房屋交付前存在權利糾紛,賣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7、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如房屋保修責任、物業管理、社區公共配套設施等。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