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侯審決定書下來什么時候才判刑,視情況而定:
1、取保候審后需要判刑的,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進行宣判,至遲不能超過三個月;
2、有特殊情況的,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從而在期滿后再延長三個月進行宣判;
3、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在取保候審之后,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宣判;
4、如果案件適用了簡易程序,則應當在20日內進行宣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取保侯審決定書下來判刑時間,需要根據案件的簡易程度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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