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情況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經銷商銷售商標侵權商品免予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必須具備3個基本條件:
一是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是商標侵權商品;
二是能有效證明所銷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
三是如實說明侵權商品的提供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一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定,非法經營額達到5萬元即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中所說的“情節嚴重”情形。
商標侵權怎么處理
(一)要注意對證據的收集。只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有利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對某一行為是否是侵權行為盡快的加以認定。因此證據是影響案件辦理的前提條件。證據主要包括:
1、被侵權人的在先權利證明文件。
2、被侵權人的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的證明。這里主要是指購買發票。在發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權產品名稱、購買侵權產品的地點、侵權產品的價格、銷售人的名稱等事項。
(二)我們在對證據進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應該到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咨詢。對侵權案件的處理大體上有兩種途徑。行政查處和訴訟程序。
(三)制作投訴書或起訴書。投訴書或起訴書的制作要注意將事實和語氣有效的結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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