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簽訂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下:
1.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如,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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