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占據公共交通道路來晾曬糧食是屬于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規章,在公路上打場曬糧,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章: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法律依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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