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養殖場屬于設施農業用地,可以在耕地上經過縣級政府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審批手續后使用。同時,要繳納耕地復墾保證金確保養殖結束后,將占用的地塊復墾為耕地。如果旱地屬于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于建養殖場。在農村耕地上建養殖場是否違法,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
1.如果是耕地是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占用建養殖場。因為我國有相關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于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于養殖業。
2.如果擬占用的耕地屬于非基本農田,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于建養殖場。另外,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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