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嗎?轉包,是不可以的。 我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實際操作中,把其中技術性較強的工程施工和勞務分包出去還是可行的。但轉包的含義是整體包給別人,違法。再分包的工程合同是無效合同。如果你是第三人,拖欠工程款,你可以列承包人和發包人為共同被告。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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