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征收濕地補償標準是:不同的地方補償的費用標準都是不同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具體的金額主要由當地政府的補償安置方案而定,主要按照當地的平均產值做決定,補償費中包括了土地補償費、附著物費用等,一般安置是進行統一安排,補償費使用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一、農村征地補償規定項目包括下列費用:
1、土地補償費。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3、青苗補償費。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
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三、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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