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轉讓。采用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進行轉讓時應當取得具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公文,同時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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