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對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的判決、裁定生效后,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于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賠被害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或者執行財產刑,剩余部分應當退還被告人。但一般來說取保候審應該盡早申請,實務中需要重點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一周之內,或取保候審條件成就之日起一周之內,雖然開庭后判決前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期間較短,意義不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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