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審仍有很大可能被判刑。目前,就只有兩種情況是不會判刑的。第一,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本來就是沒有觸犯刑法;第二,因為證據存在瑕疵,不能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因而不能判刑。
1、首先,必須指出,取保候審是對觸犯刑法的人,一種訴前保險措施。因而可以推定出,此等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不被采取更為嚴重的措施,是因為其所實施的行為對公共安全危害性較小,很有可能不再有此等類似于犯罪行為的事實發生,或者是該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可能所判處的刑罰較輕,一般都低于3年以下,甚至很有可能無須在監獄里受罰。
2、取保之后的犯罪嫌疑人,決不可以在此期間再犯任何事,最好潔身自好,連治安管理處罰法都不要觸犯,同時也不要與之前一起犯事的相關人士聯系。還要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如果是采取保證人制度,不要辜負保證人的信任,更不要因自己一時之快而連累保證人。
3、對于是否判刑,這個決定其實是由司法機關決定的。最后的結果將會在審判階段的裁判文書中才顯示出來,而并非是在前述階段就可以體現出案件結果的。因此,在實務中,一般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偵查機關大多會有較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該犯罪事實的存在。所以,一般都會被判刑。
4、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一、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多久
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一般指保釋。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5、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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