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已經開完庭,但現在又抓到在逃的,對該案的判決是沒有影響的。該案法院可以依法先做出判決,等檢察院起訴在逃人員后,再對在逃人員進行判決。必要的時候,可能會針對在逃犯,對已被判決的被告人進行審問。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是一種常見現象。為防止對已歸案犯罪嫌疑人審理上的過分遲延,司法機關通常對先歸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這就有可能出現在審理已歸案被告人時,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也歸案的情形。共同犯罪案件有一定特殊性,對于在審判先歸案被告人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也歸案的,原則上應并案審理。主要考慮是,每個共同犯罪人都是犯罪的親歷者,對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實最為知情,其供述對證明其他共犯人的犯罪事實十分重要。同時,共同犯罪人在責任分擔上存在直接利害沖突,每個人均可能為減輕罪責而在供述時避重就輕,推卸責任。在審判中,只有盡可能全面聽取每個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并結合在案的其他證據,才能排除矛盾,澄清疑點,查明案件事實,準確區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確保案件質量。但是,個別案情較為簡單,事實、證據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較為清楚,分案審理不會影響公正審判的案件是可以分案審理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信用證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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