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筑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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