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議訴訟能否強拆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要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能強拆房屋。在等復議結果或者訴訟結果出來后,再決定是否拆除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房屋強制拆除執行程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又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才會強制拆除房屋。所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在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會強拆房屋。 該內容由 曹慧敏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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