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于事業單位職工因病退職的有關文件和規定?一 《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二 《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 不具備退休條件,經過醫院診斷證明和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鑒定中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勞動能力的干部、工人,應當退職。三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有以下情況者可以提前退休:(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區勞動局貫徹國發[78]104號文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從事井下、高溫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9年的可以退休;(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滿10年的:經由醫院診斷證明和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鑒定中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或勞動能力的。(3)因公(工)致殘,經由醫院診斷證明和經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和勞動能力的。以上就是我為大家總結的內容,希望大家明白。 該內容由 楊振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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