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林木采代許可證罪既遂量刑處罰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七條【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為人賄賂后違法實施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行為,情節嚴重,造成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同時觸犯受賄罪與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為牽連犯罪,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以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一)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導致林木被采伐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十立方米以上時;
(三)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四)批準采伐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七條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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