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服勞動爭議仲裁的民事起訴狀,需寫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別、住所等基本身份信息;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所陳述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及證據來源;法律依據;以及受理起訴的法院名稱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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