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想要翻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如果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所謂的刑事案件結案,應該是偵查終結,要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中需要補充偵查等情形的,可要求公安部門重新偵查等。對于已經判決的,當事人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依法提出申訴。
一、對刑事案件不抗訴決定不服怎么辦
對刑事案件不抗訴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核。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服的,人民檢察院又不提出抗訴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如果駁回的可以申請復核。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法院對哪些刑事申訴案件應重新審判
法院對以下這些刑事申訴案件應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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