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拘役不需要到監獄里面坐牢
根據刑法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最長不超過一年。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因此,拘役也是需要坐牢的,但拘役“坐牢”與多數人認為的坐牢,還是有一定不同的。
由于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公安機關在執行罪犯拘役刑期的,通常都是在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會押送到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
而且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罪犯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
再者,罪犯在拘役坐牢期間,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獲得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拘役刑期是從法院判決執行之日計算的,若在法院判決拘役前,已經由公安機關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拘役刑期1日,扣減相應刑期后,在執行剩余的刑期。
一、半年以下的判決叫拘役嗎
在刑罰的主刑類別中,管制的期限是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三年。拘役的期限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采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于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
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
二、拘役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是一種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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