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簽合同被騙了需要受害者收集證據,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利用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報警處理,被被騙的錢被追回的,應當退還給被害人。詐騙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對于被害人因詐騙而遭受的損失,犯罪人應當予以退賠。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處理詐騙案件過程中,如果已經追回詐騙款的,應當及時退還被害人。
具體而言,當事人發現自己被對方當事人欺詐的,可以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撤銷該合同。在起訴前,受騙人應當搜集被欺詐的證據。比如,對方刻意隱瞞了對合同簽訂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又如合同的標的物不存在或者虛構,或者對方當事人根本無能力履行合同義務的。此外,原告還應準備對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以便進行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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