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方法:
1、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過的應以調整后確定使用權為準,不經正當審批而自行調整或變更的不予保護。
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經建蓋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時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議、又不妨礙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
3、當事人雙方對宅基地權屬發生爭議時,如果土地證或建房審批單上明確的為準;不明確的,可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于生產、生活方便的原則合理地調處或處置。
一、政府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收回宅
宅基地經過法定程序統一規劃調整或個別調整后,以調整后確定的使用權為準,公民原有的宅基地已被依法另行分配的,不得再要求收回。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于集體所有,個人只享有使用權。但個人對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同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二、宅基地可以二戶一個大院嗎
宅基地可以二戶一個大院,具體要求如下:
1、如果農民的一戶多宅是基于轉讓、贈予的,即使是一戶多宅也是要允許土地確權的。這是農民的合法權益;
2、如果是農民非法占用村集體土地,擅自隨意建造房屋,而形成一戶多宅,對于非法占有的,要全部沒收。具體沒收過程中有沒有補助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3、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
4、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同意并公告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5、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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