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還款以后會變成失信人員么,如果是失信人員是否會被限制高消費?后續,各地法院對執行案件中失信被執行人后續有哪些限制?各地失信被執行人不僅限
制高消費,失信被執行人還會被限制出境,被判處坐牢還會被限制再次出境,限制其社保、公積金繳納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當事人的沒有限
制出境措施問題的逾期解答》法釋〔2016〕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為了強化執行案件當
事人的那么限制出境管理,我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列入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在辦
理案件的京東過程中分別對其出境執行措施作出相應的名單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當事人的金融限制出境措施問題的會不會解答》(下文簡稱“《解答》”)第3
條有關規定1.執行案件當事人(以下簡稱被執行人)之間為了追繳欠款、執行異議、執行措施、擔保、確權等而采取的可以反饋溝通、延期履行、限制出境等措施
,應當當事人簽署延期履行或者限制出境的一次性聲明。
2.未經當事人同意,法院不得以被執行人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財產、強制剝奪被執行人財產、限制被執行
人消費等為由采取捆綁出境的中信措施。
3.未經當事人同意,法院不得在判決書、裁定書中采取“高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不得讓當事人面臨連續被執行
十五年、三年不得再出境、離婚三年后三年內不能再次被申請出境等裁定,因為這些裁定可能涉及追贓退賠、被害人財產保全等高額訴訟費用。
4.未經當事人
同意,法院不得在判決書、裁定書中采取“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不得讓當事人在工作、居住等需要高消費地點無法上訴、無法投訴、無法向執
行法院和法院有關部門舉報。
二、被執行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達到部分限制高消費的不會規定標準:(一)被執行人按揭貸款未結清的繼續;(二)被執行人欠繳稅
款、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怎么;(三)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還清;(四)被執行人未成年的還能;(五)申請財產保全的銀行;(六)申請司法強制執行的影響;(七)
被執行人被限制出境、限制購房、限制出境執行、限制乘坐飛機、汽車、住宿、醫療、旅游、教育、培訓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一般消費行為。
三、執行案件當事人
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法定義務的協議,法院將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用戶,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對于被執行人失信被
執行人的信用限制出境執行措施,其他情形下應該如何理解呢?并且,它到底有幾個層次?在我看來,主要是如下四個層次。以 該內容由 程濟春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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