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建議召開業主大會,對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選舉權;
5、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6、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7、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8、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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