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規定,的服務內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基本的服務項目有以下幾點:
1、服務與被服務雙方簽訂規范的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承接項目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
3、管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4、有完善的物業管理方案,質量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務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標志,行為規范,服務主動、熱情。
6、設有服務接待中心,公示24小時服務電話。急修半小時內、其它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有完整的報修、維修和回訪記錄。
7、根據業主需求,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之外的特約服務和代辦服務的,公示服務項目與收費價目。
8、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9、按合同約定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提供的服務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養護、維修和更新;
(二)物業共用部位和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的保潔服務;
(三)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四)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進行安全防范;
(五)物業裝飾、裝修的管理服務;
(六)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賬目管理和物業檔案的保管;
物業管理企業可與業主委員會約定其他服務項目。業主和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特約服務有自主選擇權。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確定,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與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協商確定,并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除價格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十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業主收取。預收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繳納責任。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項目或性質相同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未出租、出售的物業以及交付使用但業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應收標準的70%收取。物業管理企業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向全體業主公布。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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