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并嚴格規范重點監管的程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并依法依規處理。
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并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變賣時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告知領取。公告期滿仍無人領取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將涉案物品上繳或者依法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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